化工维修(技改)防腐蚀施工资质认证管理办法
一、总则 1、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规范维修市场的要求和化工生产及其装备防腐蚀所具有的特殊性,为加强对化工维修(技改)防腐蚀施工的管理,促进防腐蚀队伍技术素质和作业水平的提高,确保化工维修(技改)防腐蚀施工质量和化工生产装备安全、长周期运行,制定本办法。 2、凡在化工行业承担化工维修(技改)防腐蚀施工项目的单位,必须具有“化工维修(技改)防腐蚀施工资格”(以下简称“资格”)。化工企业不得选择无“资格”的单位进行维修和技改工程的防腐蚀施工。 3、化工企业内部从事防腐蚀的队伍,若对外承担工程,亦需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4、根据原化工部颁发的《化工防腐蚀施工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和原国家石化局的有关规定,化工维修(技改)防腐蚀资格认证与管理工作由中国化工机械动力技术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二、 资格分类
1、化工维修(技改)防腐蚀施工范围分为以下几类: (1) 涂装工程(各种涂料、玻璃鳞片等); (2)非金属材料衬里(砖板、橡胶、塑料、玻璃钢、陶瓷等); (3) 建筑物、构筑物防腐; (4)金属镀层(喷镀、涂镀、电镀、化学镀等); (5)耐腐蚀设备现场制作及安装(塑料、玻璃钢、陶瓷设备等); (6)缓蚀剂及化学清洗; (7)电化学保护; (8)其它(搪铅、防锈、磷化、修补等)。
2、化工维修(技改)防腐蚀施工资格划分为四个级别(见表1)。取得一(含单项一级)、二级化工维修(技改)防腐蚀施工资格的单位,可在全国化工企业承揽防腐蚀工程项目;取得三、四级化工维修(技改)防腐蚀资格的单位只能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承揽化工企业防腐蚀工程项目,若跨省承揽防腐蚀工程项目须报中国化工机械动力技术协会备案。
3、对专门从事某一项技术含量较高的化工防腐蚀施工的单位,如其人员素质、技术水平确属国内领先,可不受基本条件限制,直接申请单项一级化工维修(技改)防腐蚀施工资格。
三、 申报条件 申报化工维修(技改)防腐蚀施工资格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营业范围的营业执照; 2、
有相应的施工管理机构和工作场所; 3、
配备有必要的防腐蚀施工技术装备; 4、
有健全的施工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5、
具有与防腐蚀施工范围相适应的技术标准、规范; 6、
具备在化工企业从事化工防腐蚀施工所必须的安全知识和劳动保护手段; 7、
达到表1要求。 表 1 要求(级别) | 一 | 二 | 三 | 四 | 施工类别 | 4类或具有二个以上单项一级 | 3类 | 2类 | 1类 | 企业法人代表或 技术总负责人 | 具有五年以上从事防腐施工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防腐蚀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 同左 | 具有三年以上从事防腐蚀施工管理工作经历,具有防腐蚀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 同左 | 项目经理(施工员) | 人数不低于在册职工的4%,持证上岗率达100% | 同左 | 人数不低于在册职工的3%,持证上岗率达100% | 同左 | 技 术 工 人 | 人数不低于在册职工的百分比 | 50% | 40% | 40% | 20% | 具有连续五年以上防腐工作经历人员占技术工人的百分比 | 50% | 40% | 30% | 20% | 接受过化工防腐蚀及安全施工知识培训合格的人数占在册职工的百分比 | 60% | 50% | 40% | 30% |
四、资格认证程序 1、申请与受理 (1)申请一(含单项一级)、二级化工维修(技改)防腐蚀施工资格的单位,向审批部门中国化工机械动力技术协会提交《化工维修(技改)防腐蚀施工资格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附件1)。 (2)申请三、四级化工维修(技改)防腐蚀施工资格的单位向经所在地省级有关政府部门授权的审批部门或由中国化工机械动力技术协会委托的审查机构提交《申请报告》;申请单位所在地没有省级审查机构的,可直接向中国化工机械动力技术协会提交《申请报告》。 (3)申请化工维修(技改)防腐蚀施工资格的单位在接到审批部门或(审查)机构同意受理的通知后应进行自检,并向审批(审查)机构提交自检报告。 2、审查及批准 (1)审批部门(或审查机构)接到申请单位自检报告后,应组织审查组对申请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2)审查组一般由3名专家组成,通过核实、抽查、调查等形式进行审查。 (3)审查组完成对申请单位的审查后,由审查组写出审查报告并报审批部门。 审查报告内容包括: ①审查概况(审查组成员、审查日期、日程安排等); ②审查内容(基本条件、人员技术素质、技术装备配备、施工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等); ③按《化工维修(技改)防腐蚀施工资格审查评分细则》(附件2)的审查得分情况; ④审查结论(施工技术水平及先进程度、质量保证体系有效程度,化工安全知识掌握程度等方面的综合评价及关于施工范围和资格级别方面的建议等)。 4、审批部门接到审查组或审查机构呈报的审查报告后,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及时办理批准手续,向申请单位颁发《化工防腐蚀施工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附件3)。《资格证书》一式3份,其中正本1份、副本2份。 一、二级“资格”由中国化工机械动力技术协会审批、发证;三、四级“资格”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省级审批部门审批、发证,申请单位所在地没有省级批准部门的可由中国化工机械动力技术协会审批、发证。《资格证书》由中国化工机械动力技术协会统一印制,编号按附件4办理。 五、管理与监督 1、持证单位必须保证做到: (1)化工维修(技改)防腐蚀施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2)对防腐蚀施工质量负责,按施工规范施工、验收,并做好用户服务; (3)不得超范围施工; (4)保持各类防腐蚀施工人员的相对稳定,加强培训,提高技术素质; (5)建立化工防腐蚀施工档案。 2、审查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审查工作质量;审查机构对其审查的工作负责。 3、审批部门对持证单位及审查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对审查机构和持证单位的工作质量组织抽查。 4、资格证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前三个月应重新申请复查,重新发证。有效期内如发现持证单位的施工项目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审批单位可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吊销资格证书的处罚。 5、持证单位不得涂改、转让、租借、倒卖《资格证书》,亦不能将自己承揽的工程转包给无《资格证书》的单位,从中谋取利,违者一经发现即吊销其资格证书。
六、附则
1、对取得《资格证书》的单位,通过有关报刊、中国化工机械动力技术协会会刊《化工设备与防腐蚀》杂志等新闻媒介进行公布。
2、取(换)证的受检单位,应按规定承担检查费、证书费、新闻媒体宣传费及检查组成员的旅差费等。
3、本办法由中国化工机械动力技术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4、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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