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简介学会制度学会新闻会员天地资质认证证书查询表格下载学会刊物留言板
学会章程
下属机构
学会组织
学会章程

辽宁省腐蚀与防护学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社团的名称为辽宁省腐蚀与防护学会。缩写为:省腐蚀学会。英义译名为:LiaoNing Society for Corrosion and Protection 缩写为:LNSCP

第二条本会是依法登记的山辽宁省从事腐蚀与防护工作的科技工作者、管理工作者和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专业性社会团体。本学会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学会始终坚持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社会道德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各种学会活动,不做损害国家尊严、防碍公共道德秩序的违法、违规事情,坚决维护国家统一,做遵纪守法的典范。对会员、会员单位以学会名义进行违法、违规活动,一旦发现将按学会章程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条本学会无条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省经贸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辽十省腐蚀学会登记住所为辽宁省沈阳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二、接受国家和省市及行业委托的科技发展、重大项目咨询与论证;

三、组织科技成果鉴定、标准编审;

四、为工矿企业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五、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讲座,对会员进行再教育,提高和普及腐蚀与防护科技知识,传播先进科学技术;

六、培养、发现人才,并向有关部门推荐人才,反映会员呼声,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学会的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腐蚀与防护学科领域或在从事腐蚀与防护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或者有一技之长的个人和单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学会秘书处了解、调查、提出初步意见后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讨论通过后,中学会秘书处办理会员证,经理事长签发后,发给会员。

第十条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项目的优先权;

四、对学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本学会会员须认真执行学会的决议;

二、本学会会员要坚决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本学会会员须尽力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本学会会员应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本学会会员要自觉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本学会会员须自觉遵守学会章程。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学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学会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学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学会理事;

三、审议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学会有关事宜;

五、提出并制定学会工作方针及任务;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一五条学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本会会员人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省经贸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批准问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l年。

第十七条学会理事会是学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具体工作由学会常务办事机构——学会秘书处办理),对学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学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学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学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角度;

十、进行学会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一、决定学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学会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学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学会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1/3

第二十二条学会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学会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l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省经贸委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秘书长不能专职的情况下,应设常务副秘书长一人协助秘书长工作并按上述程序报请有关部得到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学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省经贸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省经贸委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人)、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监督检查学会财务运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共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人员的聘 用;

五、处理学会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检查,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学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省经贸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学会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学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学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省经贸委审查两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本学会终止协议须经学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省经贸委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省经贸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查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四条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省经贸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学会下属机构

第四十六条学会的下属机构以专业委员会的形式开展工作。根据专业设立专业委员会。担任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单位,应在其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力、专业性和权威性。有意担任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的单位应向学会递交申请,学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省经贸委审查同意。方可开展学术活动。学会按专业各设立专业委员会具体如下:

一、耐蚀材料专业委员会;

二、水处理专业委员会;

三、涂料涂装专业委员会;

四、防腐蚀工程专业委员会;

五、学术科教工作委员会;

六、组织工作委员会;

七、电化学保护与检测专业委员会;

八、管道防腐施工专业委员会。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